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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

泉州市洛江区专利奖励政策

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和调动洛江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江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扶持奖励范围

(一)专利授权的扶持奖励
向国内、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4000元。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具体金额参照向国外申请专利并授权的资助额度执行。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地区)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的扶持奖励
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我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创建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或列入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以上奖励不重复颁发,可执行最高额度。对列入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的,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

(三)优秀专利的扶持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给予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给予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奖励
1、对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应用推广等,以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2、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下一年度以立项的形式给予一定金额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知识产权保护的扶持奖励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列入扶持范围。
2、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列入扶持范围。

二、经费管理办法

1、本意见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2、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经费实行无偿支持,主要用于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专利维权保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引导工程、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4、扶持、奖励经费均以科技项目形式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每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列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范围。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事务费、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让和推广等。

三、奖励与申报

1、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扶持不重复颁发。
2、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且企业必须正常运作,可以依照本意见参与评奖或申请扶持资金。
2、申请扶持或奖励的专利权属于本区的,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扶持奖励。
3、申请产业化扶持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实施地在洛江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4、获得专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5、专利权人按照区科学技术局统一印制的《洛江区科学技术局专利奖励申报书》一式二份,专利权人有工作单位的,经单位签章,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应持个人身份证连同专利申请号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前一并报区科学技术局。

四、其它事项

1、本意见由洛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限3年。2008年7月11日发布的《洛江区专利奖励暂行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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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科技局官方链接:http://www.qzlj.gov.cn/WebFile/kjj.qzlj.gov.cn/view.shtml?ID=1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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